梁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件

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:整理编辑 时间:2021-04-23

基本信息:

①案    由: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
②裁判日期:2020-09-23

③审理法院: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④案件类型:民事案件

⑤代理方:被申请人

裁判结果:驳回梁某某的再审申请

 

案件情况:

再审申请人梁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(2020)粤**民初**号民事调解书,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

最终经过法院裁定: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驳回梁某某的再审申请。

附:

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20)粤**民申**号

再审申请人(一审被告):梁某某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彭*,广东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):杨某某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邓学明,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再审申请人梁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(2020)粤**民初**号民事调解书,向本院申请再审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梁某某申请再审称:该调解书违背公平自愿原则,也违反诉讼程序。一、买卖合同关于户口迁移的约定不明确、显失公平。关于户口迁移问题,合同有两处涉及,分别是第一条第4款第(3)项及第八条。其中违约金条款主要是指房屋延迟交付使用的罚则,但该条款并没有明确约定未迁户口必然承担以成交价为基础,按日支付千分之一违约金的责任,没有明确表述延迟迁移户口应承担什么责任。二、即便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约定,该条款也显失公平。无论从条款表述确定性、条款设置本意,还是公平原则看,将所有违约事项都与逾期交房处以同等违约责任,明显有违公平合理原则,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条款。如果本合同双方有履约瑕疵,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,任何一方按照本条违约金标准,则明显会超出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,也不符合违约责任设置的本意。三、违约行为与成本明显不成比例,赔偿没有事实依据。杨某某并未因梁某某延迟迁移户口遭受重大损失,其所获赔偿或者其应受弥补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。四、梁某某违约并非其自身原因,而是第三方责任,属于不可抗力原因。双方签订合同时,杨某某是知道户口迁移涉及第三人,户口迁移存在不确定性是双方都无法预见控制的,属于不可抗力原因。五、本案调解书非梁某某自愿签署。庭审期间,梁某某已表明不愿因第三人的原因而承担违约责任,但法庭一再说服梁某某签署调解协议,暗示性表述影响了梁某某的判断,产生心理上的压力,也影响了庭审程序和审理结果公平公正性,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相悖。六、本案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。因本案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,庭审发现这一事实应增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,即梁某某的前妻。本案户口迁移延迟的原因是因为梁某某前妻移民国外,导致户口迁移障碍,梁某某也无法预见控制这一事实的发生,为查明事实真相,法院应依职权裁定增加第三人参与诉讼。综上,梁某某请求:撤销(2020)粤**民初**号民事调解书,并重新审理本案。

本院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: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,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,可以申请再审。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,应当再审。本案中,梁某某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当庭与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。经审查,在调解的过程中,双方表达了同意调解的意愿,并就具体调解方案达成合意,从庭审笔录及录像来看,本案双方的调解并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。双方所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,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。梁某某于申请再审期间虽提交了关于户口迁移政策咨询的录音材料,但该证据并无法证实在签署调解协议时,梁某某系因受到胁迫、威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迫使其违背其主观意愿而签署该协议,故现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本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。至于梁某某主张的双方《房屋买卖合同》约定不明、显失公平、应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等,均不属于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合法理由,本院对此不予审查。现梁某某的再审申请,理据不充分,本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驳回梁某某的再审申请。

审判长 王*

审判员 叶**

审判员 陈*

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

​书记员 黄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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