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山市顺德区**贸易有限公司佛山**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

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:整理编辑 时间:2021-04-25

基本信息:

①案    由:买卖合同纠纷

②裁判日期:2020-11-25

③审理法院: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

④案件类型:民事案件

⑤代理方:原告

裁判结果:冻结被申请人佛山**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7797.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

 

案件情况:

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**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**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,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97797.95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。

最终经过法院裁定:冻结被申请人佛山**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7797.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。

附:

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20)粤**民初**号

申请人:佛山市顺德区**贸易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******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T。

法定代表人:陈某某,该公司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江沃鸿,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黄晓君,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
担保人:**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**分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******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。

负责人:闻某,该公司总经理。

被申请人:佛山**机电设备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******“国家火炬计划**电子电器产业基地”南区**号**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。

法定代表人:冯某某。

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**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**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,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97797.95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。担保人**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**分公司以保单号为2XXXXXXXXXXXXXXXX7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。

本院经审查认为,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
冻结被申请人佛山**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7797.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。

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审判员  陆**

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
​书记员  彭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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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沃鸿

办案律师:江沃鸿

业务手机:139227255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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